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