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