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