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