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年度献血计划和本市实际,拟定年度献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医疗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拟定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工作情况定期通报。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