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献血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年度献血计划和本市实际,拟定年度献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医疗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拟定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