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