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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献血条例
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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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