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血站、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用血免费手续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骗取用血优惠待遇的,依法追回其所获相关经济利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