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血站进入校园开展献血活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动员健康适龄学生自愿参与献血,对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以及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在本市献血的高等学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凭学生证和献血证免费游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