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机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血液应急保障预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其他社会公众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有关单位应当将应急献血志愿者名单提供给血站,血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应急献血志愿者登记造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中,建立与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用血需求相适应的志愿献血应急预备队,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志愿献血应急预备队献血。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