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团体献血组织动员工作,通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医务人员献血活动季”、“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学生献血活动季”等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献血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集中开展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