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