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经档案馆同意,未到国家规定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明确划分在移交期限届满前该电子档案所涉及的利用、转换、迁移等权责后,可以提前交档案馆保管。档案馆应当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接收,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