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地方史志、高等院校、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开展红色档案研究,挖掘阐释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抗洪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鼓励运用红色档案开展红色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拓展红色档案利用途径,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