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三条有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