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鼓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