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各类专业档案的管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经专业档案保管单位同意,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