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六)对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开展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