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