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水路交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海关缉私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