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水路交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海关缉私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