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