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运输石油、天然气以及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具备处置、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钻井液、压裂液等。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有毒有害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当回收利用并做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