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使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清洁生产。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使用先进的综合回收利用技术,提高煤矸石、污水以及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的资源化利用率;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煤矸石应当规范处置,确需排放的污水以及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应当达到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未经处理达标的采出水不得回注或者外排。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对岩屑等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