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