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对占用或者挖掘区域进行表层土剥离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