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矿权人在土建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