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未达到方案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