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的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规定计提、使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未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