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采矿权人可以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向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申请。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出具使用意见,采矿权人可凭使用意见,从银行基金账户中划转相应基金的存款。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