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市、旗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经批准后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