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旗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和谐矿区建设。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民代表与企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机制;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采矿权人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在企业用工方面优先安排使用符合用工条件的矿区周边村民,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惠民活动。
采矿权人在生产生活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矿区周边村民应当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