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区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矿山环保、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