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区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矿山环保、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