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十二条有效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