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十一条有效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以及充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相结合。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