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为急救医学专业;

(二)中医类别或者临床类别中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医疗救护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驾驶员、担架员应当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