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人员(以下统称急救人员),包括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驾驶员、担架员等。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每辆应当至少配备医师一名、护士一名、驾驶员一名。

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统一着装。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时,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