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批准设立、迁入、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