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