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交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物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