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