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