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物业投诉电话、监督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六)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