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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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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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