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施行动态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