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