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转让:

(一)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