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有效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