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