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