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登记工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