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