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二条有效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